5 甲名下有 A 地、B 車,甲並於 A 地上建造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乙於甲旅居國外期間,逕自占有、使用 A 地、B 車及 C 屋達十六年。甲回國見狀,訴請乙返還前揭房地車輛,詎乙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訴請乙返還 B 車係屬有理,惟訴請返還 C 屋並無理由
(B)甲訴請乙返還 A 地與 C 屋,均屬有理
(C)甲訴請乙返還 B 車與 C 屋,均屬無理
(D)甲訴請乙返還 C 屋係屬有理,惟訴請返還 A 地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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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1), C(23), D(1), E(0) #3274521
統計: A(7), B(21), C(23), D(1), E(0) #3274521
詳解 (共 1 筆)
#6232894
(一)民法§125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可知B車及C屋因乙占有、使用達十六年,故已罹於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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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768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釋字第107號)可知A地無消滅時效之適用,綜上所述,(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釋字第107號)可知A地無消滅時效之適用,綜上所述,(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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