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應付利息,約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二十,甲並就其土地設定普通抵 押權予乙,俾擔保前揭借款本息。下列何者非屬抵押權所全部擔保之範圍?
(A)原債權
(B)遲延利息
(C)違約金
(D)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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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15), D(26), E(0) #3274529

詳解 (共 1 筆)

#6232980
(一)民法§861Ⅰ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可知(A)(B)(C)之論述均非選項。

(二)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修正及增訂之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之理由為:「學者通說及實務上見解認為違約金應在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內,爰於本條增列之,使擔保範圍更臻明確,並將「訂定」修正為「約定」,改列為第一項。至原債權乃抵押權成立之要件,且為貫徹公示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連同其利息、違約金均應辦理登記,始生物權效力。惟其登記方法及程序應由地政機關配合辦理(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判例參照),併此敘明」。故約定之利息,應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

(三)民法§203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可知題目所示「約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二十」若未經登記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的利息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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