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授與代理權予乙,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另有規定外,非經乙同意,甲不得撤回乙之代理權
(B)乙為限制行為能力者,乙之代理行為,對甲不生效力
(C)乙之代理行為,有利於甲時,甲取得其利益;但不利於甲時,甲得否認之
(D)甲撤回乙之代理權時,得以之對抗惡意之第三人
統計: A(434), B(453), C(354), D(3379), E(0) #166872
詳解 (共 10 筆)
者。不在此限。」
B:民法§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D:民法§107Ⅰ:「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
在此限。」─反推就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C)§103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既然授權代理了 有利不利 本人都生效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B)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至於該第三人有無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則非所問
(C)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D)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專技◆民法概要- 103 年 - 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8081答案:A
A. 雙方代理原則禁止,但1.當事人同意2.專履行債務則有效。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6條解釋:(本人)男方要離婚找你當委任律師(代理人)那麼你就不能當女方(第三人)律師
或其他相關訴訟比如子女監護權。但如果男方有欠女方金錢你可幫女方對我進行訴訟。
●自己代理之限制,不含父母等法律代理人。規範禁止雙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之意旨在於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之利益,尤其在本人為未成年人之情形下,更應考量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基本思想。
B. 民法107:「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C. 代理以本人名義表示,且效力歸屬本人。
第 103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D.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代理是無損益中性行為->免法代同意即有效)
D是"惡意"
代理
下列關於代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
(B)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本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C)原則上,代理權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不得撤回之
(D)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得保留原授權書
102 年 - 102年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退除役特考三等考試答案:B
(A) 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於代理權限內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視為代理人(限制行為人)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B) 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表見代理
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但是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於相對人負責,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而要注意的是,表見代理只有在「意定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於法定代理時無適用的可能。表見代理的種類,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通常是發生在本人就代理權進行「限制」或「撤回」的情況,但是相對人對於該情形就卻無法從外觀得知,而誤以為無權代理人仍具有完整的代理權。中華民國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所指的即為此種情形。
構成要件
· 代理權的限制與撤回
· 代理權的限制:此乃本人對於代理權進行一部的限制,而若是代理人仍就該限制之部分行使代理權,將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 代理權的撤回:亦即本人就該代理權之全部予以撤回,此時代理權歸於消滅。若代理人仍然行使該等代理權,將導致無權代理的結果。
· 相對人係屬善意
法律效果
倘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7條,本人不得以代理權之欠缺對抗善意的相對人。然而因其仍為無權代理之一種,故在本人為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以前,相對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催告權」及「撤回權」。
(C)原則上,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第 108 條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D)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不得保留原授權書,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
第 109 條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代理權授與(此取得資格、地位,授權不會發生債之關係),與其所由受與之法律關係(如委任、僱傭)為不同法律關係。
請問為什麼但如果男方有欠女方金錢 你可幫女方對我進行訴訟。
男方的律師幫女方向男方要錢,怪怪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