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 模,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時,有關承租人之補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須補償承租人
(B)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C)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 分之一
(D)應給予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及終止租 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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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5), C(16), D(108), E(0) #2909455

詳解 (共 3 筆)

#5532513

(租約期滿時)

第 19 條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17條第2項規定補償承租人。(註:本項已於95年7月9日起停止適用)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1項第3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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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 耕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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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意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自95年7月9日起失其效力,不得再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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