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行政訴訟之提起,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後,若不服其決定,始得為之?
(A) 撤銷訴訟
(B) 一般給付之訴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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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6), B(122), C(131), D(83), E(0) #326972
統計: A(2446), B(122), C(131), D(83), E(0) #326972
詳解 (共 5 筆)
#835712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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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220
須訴願先行程序
撤銷.課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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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364
撤銷訴訟(第4條)
課與義務(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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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59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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