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闡釋之憲法修改所應遵守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民主國原則
(B)共和國原則
(C)人民基本權利保障
(D)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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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4), C(12), D(586), E(0) #3164343
統計: A(12), B(104), C(12), D(586), E(0) #3164343
詳解 (共 4 筆)
#60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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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 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 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 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 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 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 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 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 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 「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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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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