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職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最高可權理第幾職等職務?
(A)七職等
(B)九職等
(C)十職等
(D)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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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77), C(19), D(6), E(0) #1219212
統計: A(4), B(177), C(19), D(6), E(0) #1219212
詳解 (共 2 筆)
#152319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現職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最高可權理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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