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察法第 3 條規範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遷調、服務、請假、獎懲等事項,為警察官規之事項,屬地方之權限
(B)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及師資等,為警察教育制度,屬中央之權限
(C)駐衛警察執行勤務之服式、配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為地方之權限
(D)裁撤或合併分駐(派出)所,為警察勤務機構裁併之實施事項,屬地方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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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6), C(50), D(177), E(0) #3928331
統計: A(4), B(26), C(50), D(177), E(0) #3928331
詳解 (共 2 筆)
#7493294
《警察法》第3條
警察法第3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制度及警察勤務之實施,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如下:
一、中央
(一)警察官制之規定。
(二)警察官規之規定。
(三)警察教育制度之規定。
(四)警察勤務之規劃及指導。
二、地方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制度及警察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警察勤務機構之設置、裁併及其勤務之執行。
套回本題
A ❌
「遷調、服務、請假、獎懲」→ 警察官規的實施事項,雖是實施,但不能直接說「警察官規屬地方」;題目敘述容易混淆。
B ❌
「常年訓練之實施、師資」→ 是教育制度的實施事項 → 地方,不是中央。
C ❌
駐衛警察服式、配備 → 不是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D ✅
「裁撤或合併分駐(派出)所」→ 警察勤務機構之裁併 → 地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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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494940
答案:(D) 裁撤或合併分駐(派出)所,為警察勤務機構裁併之實施事項,屬地方之權限
【解析】
(D) 選項正確(本題答案):
- 法源依據: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直轄市)及第 5 條第 1 款(縣市)均明文規定:「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為地方(直轄市、縣市)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解析:
- 「分駐所、派出所」在警察勤務體系中屬於基層的「勤務機構」。
- 全面性的勤務制度基本原則屬於中央立法(細則§3);但各地方政府因應人口遷移、治安變遷,針對轄區個別「裁撤或合併分駐(派出)所」,本質屬於地方警察勤務機構之裁併實施事項。
- 依據《警察法》第 3 條第 2 項「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屬直轄市、縣(市)權限」,故該項裁併權責屬於地方權限。
拆解
(A) 選項錯誤:
- 死穴在於「屬地方之權限」: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款,警察官規包含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以及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等事項。條文明確規定此類官規「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全國警察不論在哪個縣市服務,請假、獎懲與人事遷調一律適用中央統一的全國法令(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不屬於地方權限。
(B) 選項錯誤:
- 死穴在於「實施事項屬中央之權限」: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款,中央掌管的是警察教育制度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而細則第 4 條與第 5 條則明定「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劃歸給直轄市與縣(市)立法執行。本選項將「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混充為中央權限,法效力張冠李戴。
(C) 選項錯誤:
- 死穴在於「服式、配備由地方政府定之」: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款,關於各級警察人員(含駐衛警察)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之「服式、配備等警察服制事項」,一律由中央(內政部)立法並執行之。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只負責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與「管理」實施(細則§4、§5),無權私自更改駐衛警察的制服與配備制式。
- 核心口訣: 「基本原則與標準 -> 抓中央立法(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機關裁併與訓練實施 -> 歸地方實施(常年訓練、派出所裁併)。」
- 秒殺考點: 只要在選項中看到「實施事項」四個字,除了警政、警衛之通則由中央訂定外,具體執行的實施項目(常年訓練、派出所合併、義警驻衛警管理)99% 都是地方權限,看準這四個字就能在考場上 5 秒之內穩拿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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