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無特殊約定,合意管轄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B)經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法院,即為專屬管轄法院
(C)為便利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D)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之擬制管轄,不適用在兩造有排他合意管轄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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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2), B(174), C(62), D(351), E(0) #2988491
統計: A(1332), B(174), C(62), D(351), E(0) #2988491
詳解 (共 9 筆)
#5591191
民訴法第24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訴法第26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合意管轄可以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和“併存的合意管轄”,看契約上載明的是“.....專由某某法院管轄”或“.....得由某某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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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4146
排他的合意管轄就是除了當事人合意管轄的法院外,排除其他法院,也就是只能在當事人合意管轄的法院起訴
所以專屬管轄不適用之
有錯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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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490
通說認為,若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應解為「排他性合意管轄」,即以排他性合意管轄為原則,非排他性合意管轄為例外
(B) 經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法院,即為合意管轄法院
(C) 為便利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D)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之合意管轄、第 25 條之擬制管轄(應訴管轄),不適用在專屬管轄之情形(專屬管轄永遠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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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895
所謂合意管轄,係指當事人就特定事件約定進行訴訟之管轄法院,其目的通常在變更法定之管轄法院,因此合意管轄之內涵可包括選取原本依法無管轄權之法院(Prorogation)和排除原本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Derogation)二種形態。
據此,合意管轄之法律效果可區分為補充性(zusätzlich)和排除性(ausschließlich)二種。前者僅是增加管轄之法院,當事人之合意並不排除其他法定管轄之適用:後者則是由合意之法院取得專屬性之管轄權,排除其他法定管轄法院之管轄權。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632
感謝補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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