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死亡者,訴訟主體消滅,訴訟繫屬消滅,無訴訟停止與續行之問題
(B)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案件,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時,無法與訴訟代理人商討案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C)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變期間亦隨之停止進行
(D)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
統計: A(93), B(109), C(121), D(1501), E(0) #2988499
詳解 (共 5 筆)
以下皆民訴
(A)、(B)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四節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C)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四節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D)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四節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A)X
民訴 第168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B)X
民訴 第173條
第168條、第169條第一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民訴第170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C)X
民訴 第189條
I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II
III
(D)O
民訴 第190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延遲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