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一造為法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與為自然人之 他造簽訂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不得據以定管轄法院
(B)得於夜間進行訴訟程序
(C)經兩造同意得不調查證據
(D)當事人無論是否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均得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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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284), C(90), D(1372), E(0) #2988506
統計: A(193), B(284), C(90), D(1372), E(0) #2988506
詳解 (共 4 筆)
#5697870
民事訴訟法
第436-9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A)
第436-11條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B)
第436-1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C)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第436-16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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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892
民訴436-9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舉例:
小明(一般人,住高雄)上網,向「台北 A 電商公司」買一支手機,價值 15,000 元。合約小字寫:「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結果:這是 小額事件,只有 A 公司是法人,管轄約定是公司「事先準備的條款」,該管轄約定無效,小明可以在 自己住所地法院 起訴,公司不能主張「只能在台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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