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B)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C)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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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9), B(190), C(92), D(426), E(0) #2988512
統計: A(1259), B(190), C(92), D(426), E(0) #2988512
詳解 (共 5 筆)
#5591298
民訴法第545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A)
民訴法第549條
1.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所以B錯)
2.前項聲請,自有延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C錯)
民訴法第551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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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493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545: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民事訴訟法§545: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B)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民事訴訟法§549I: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民事訴訟法§549I: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C) 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民事訴訟法§549II: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549II: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D) 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551I: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民事訴訟法§551I: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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