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除因原法院違反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對於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D)對於第二審裁判,僅得以其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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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138), C(542), D(1653), E(0) #2436773
統計: A(166), B(138), C(542), D(1653), E(0) #2436773
詳解 (共 8 筆)
#4268154
小額訴訟就沒有三審,你怎麼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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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211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a)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b)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c)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 436-31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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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273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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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819
速解:
-小額訴訟,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二審終結,除非係訴訟標的逾新臺幣150萬元,當事人認為第二審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涉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見解,經原判決法院之許可,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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