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250萬元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統計: A(445), B(1713), C(503), D(304), E(0) #1652956
詳解 (共 10 筆)
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 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所謂 : 須具備上訴利益:意義:上訴利益指當事人得利用上訴制度請求救濟之利益。
故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 250 萬元 (依民訴244條第4項;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200萬後,再補充聲明為擴大為250萬 就可以處理了;不須利用上訴制度來救濟;不具備上訴利益)。
2 4 4(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O)具上訴利益。
(第 455 條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為我的課本寫,在實體不服說上,實務上只承認
1.抵銷抗辯之裁判
2.對待給付之判決
3.共有物分割或不動產經界判決
學說才有包含
1.定履行期間或分期給付之判決: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29號判例、
89年台上字第366號判決
2.假執行擔保金過高之判決
B兩邊都沒提到所以答案B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不得)擴大為 250 萬元
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
(上訴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 392 條 附條件判決之假執行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250萬元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速解:
就形式上觀察雖判決主文對當事人並無不利益,但因當事人於實體上有得到更有利判決之可能性,例外地認為亦具有上訴利益。例如:
(A)關於假執行擔保金額之酌定。(民訴§390第2項、§392) ~擔保金額多寡 或 免擔保
(B)關於履行期間之酌定。(民訴§396) ~時間長短
(C)關於抵銷之裁判。 ~差額利益
(D)關於對待給付之裁判。 ~ 給付條件差異
(E)形式的形成之訴。 ~ 只有形式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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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呢一開始金額可能是訂個底價,經過激辯後,實際請求賠償金金額會有所變動,即是【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