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250萬元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5), B(1713), C(503), D(304), E(0) #1652956

詳解 (共 10 筆)

#3229082

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 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所謂 : 須具備上訴利益意義:上訴利益指當事人得利用上訴制度請求救濟之利益。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 250 萬元  (依民訴244條第4項;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200萬後,再補充聲明為擴大為250萬 就可以處理了;不須利用上訴制度來救濟;不具備上訴利益)。

2 4 4(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O)具上訴利益。

   (第 455 條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3 9 6條:(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5 2 2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同理選項(A、C、D)依4 4 1條一項3款提起上訴:三、(甲)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故甲得以上訴來救濟;對甲具有上訴利益)。
62
2
#2671777
【解析】(一)原則:採形式不服說上訴利益...
(共 6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8
0
#3489525

為我的課本寫,在實體不服說上,實務上只承認

1.抵銷抗辯之裁判

2.對待給付之判決

3.共有物分割或不動產經界判決

學說才有包含

1.定履行期間或分期給付之判決: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29號判例、

89年台上字第366號判決

2.假執行擔保金過高之判決


B兩邊都沒提到所以答案B

39
0
#2947237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不得)擴大為 250 萬元  

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

(上訴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 392 條 附條件判決之假執行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31
6
#2389141
我猜測:甲告乙,而且第一審甲就贏了,都如...
(共 2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3
#3456504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
(共 7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2824050
請問為什麼是B呢?
11
3
#2804860
請問有人知道為何是B嗎 都隱藏了無法看....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3740990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250萬元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乙為分期給付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9
3
#5565332

速解:

就形式上觀察雖判決主文對當事人並無不利益,但因當事人於實體上有得到更有利判決之可能性,例外地認為亦具有上訴利益。例如:
(A)關於假執行擔保金額之酌定。(民訴§390第2項、§392) ~擔保金額多寡 或 免擔保
(B)關於履行期間之酌定。(民訴§396)   ~時間長短
(C)關於抵銷之裁判。   ~差額利益
(D)關於對待給付之裁判。   ~ 給付條件差異
(E)形式的形成之訴。  ~ 只有形式上關係

----------------------------------------------
 

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A) 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正確(B) 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250萬元 
 ~  其實呢一開始金額可能是訂個底價,經過激辯後,實際請求賠償金金額會有所變動,即是【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C) 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D) 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268972
未解鎖
1.ACD選項皆為例外採實體不服說之情形...
(共 1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5376709
未解鎖
個人想法如下B: 250萬200萬勝訴,...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