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食品公司生產並販售危害健康之產品,消費者乙號召其他買受甲公司上述產品之消費者共計 30
人,一起訴請甲公司賠償其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案之消費者有共同利益,得選定乙為全體起訴
(B)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必須以文書為之
(C)訴訟繫屬後,經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D)選定乙之後,仍得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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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2326), C(279), D(259), E(0) #1652953
統計: A(129), B(2326), C(279), D(259), E(0) #1652953
詳解 (共 10 筆)
#2402448
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A)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C)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D)
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第 42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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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4100
文書證之→不要式;文書為之→要式
意思就是,任何載有選定當事人意旨、同意更換或增減當事人意旨的書面文件,都可以拿來證明,不需要特定的書面文件。比如甲跟乙借錢,但是乙說甲沒還,如果是要以文書證之的話,那甲只要出具任何能證明乙有收到錢的文件(如便條紙)就可以了。但如果是要以文書為之的話,甲就一定要出具*借還款契約來證明他有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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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292
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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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267
第41條 (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有共同利益之人,得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訴訟當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第42條 (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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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7635
為何都要這麼沒品
考這種一字之差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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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683
應以文書證之 = 不需要文書,口頭也可以。
應以文書為之 = 絕對需要文書。(例如: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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