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乙共有一寶石,出租予丙,租期屆滿後丙拒不歸還,甲乃訴請丙歸還該寶石予甲乙二人;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丙將該寶石處分給知情之丁。依法院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並非此訴訟之當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B)乙於判決確定前參加訴訟,始受既判力所及
(C)丁並非此訴訟之當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D)甲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既判力及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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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3), C(225), D(2664), E(0) #1652955
統計: A(21), B(183), C(225), D(2664), E(0) #1652955
詳解 (共 10 筆)
#2694121
物權具有對世效力,故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以對抗任何人。
但如果是主張債權請求的話,就不會及於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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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313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
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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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774
債權-對人性 相對性 (債想人)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對世性 絕對性 排他.追及.優先性 (怪物絕對排擠追小優的人)
且本題不是債權契約不是買賣 是出租而已 所以本質上是物權.物權有追及性
物及 債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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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932
(B)乙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實質當事人,自始至尾都受既判力所及,不論有無參加訴訟。
東西有一半是他的,又不能分割,就算他沒參加訴訟,他擁有寶石一半所有權的事實也不會改變。
(C)該訴訟為訴訟標的物之物權請求權,且丁為訴訟標的物之繼受人,且為惡意取得,因此受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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