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公司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請丙返還積欠之借款,在訴訟繫屬中,甲公司因合併於丁公司而消滅。其訴訟應如何處理?
(A)因為甲公司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B)如果法院裁定無須停止,其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C)訴訟程序在丁公司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D)丁公司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他造當事人丙應聲明令其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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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4), B(110), C(712), D(84), E(0) #1652962
統計: A(2014), B(110), C(712), D(84), E(0) #1652962
詳解 (共 10 筆)
#2736018
民訴第173條(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168條、第169條第一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這條的意思就是有訴訟代理人時可以繼續進行,也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A民訴173條:當事人死亡(168)、法人合併(170)、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171),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A民訴173條但書: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訴訟之程序:
①102原五: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幸在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
②95司五:當事人死亡,而有訴訟代理人。
③96身五: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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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912
因為有請律師這項前提....所以得訴訟繼續進行
如果沒有........就會產生當然停止的效果,直到丁公司承受訴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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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731
民事訴訟法 第 169 條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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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8849
173條前半段不是「得」喔。沒有特別寫出得或應的法條,就是應的意思,沒商量空間。「(某幾條規定)有訴訟代理人的話就不適用了。」
後半段就是「得」,法院可以斟酌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照這條的寫法,前半段是基本原則,後半段是例外。所以寫題目時如果題幹沒有特別指明狀況,要依照原則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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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561
這一條是可以繼續訴訟程序也可以裁定停止。因為173前後都是「得」就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意思啦,今年身五也有一題刑訴我也踢鐵板,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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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781
這題我也做錯選B,後來想想A的確是妥當一些
細看B選項:如果法院裁定無須停止,其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感覺像是如論如何,法院都要下個裁定決定[繼續]或[停止]
再看173但書: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如果不OK,就裁定停止吧。並沒有說如果OK,還要下裁定[繼續訴訟]
只能這樣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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