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B)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C)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無須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D)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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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2360), C(88), D(254), E(0) #1652968
統計: A(115), B(2360), C(88), D(254), E(0) #1652968
詳解 (共 6 筆)
#2683846
(A)第三審法院 原則上無須 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第476條第1項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B)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 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476條第3項
(C)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 無須 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第474條第2項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D)被上訴人得 為附帶上訴
-->第473條第2項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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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616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 474 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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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379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紅色部分為贅字,煩請摩大刪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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