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B)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D)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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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83), C(319), D(2302), E(0) #1652975

詳解 (共 9 筆)

#2402469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A)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

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 436-16 條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C)

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第 436-12 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D)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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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493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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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4129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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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550
9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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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761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 436-16 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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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821
小額應行調解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法院得依在場當事人聲請即為辯論,並得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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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106
第436-12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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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840
CH2 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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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168

最佳解之A、B選項有誤,應參照之法條為民訴第436條之24

p.s 求求各位不要再販售解答了,相互交流學習不應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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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9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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