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傳喚之法律效果說明,何者錯誤?
(A)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B)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C)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因此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D)於沒收程序中,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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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45), C(2813), D(197), E(0) #1652982
統計: A(98), B(145), C(2813), D(197), E(0) #1652982
詳解 (共 10 筆)
#2910930
(A) 第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B) 第117條第一項第一款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C)第199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理解:因鑑定人有很多,一個不來可以再找,而且基於尊重專業,拘提鑑定人多難看阿!!)
(D) 第455條之24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289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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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668
B刑訴117: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D刑訴455之24: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289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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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924
看到C選項,要馬上閃過一句話
鑑定人不能拘提,鑑定證人可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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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7059
民訴303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第一次3萬 第二次6萬+拘提
刑訴178 第一次3萬+拘提 第二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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