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必要,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得逕行逮捕
(B)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傳票
(D)無任何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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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2692), C(414), D(140), E(0) #1652986
統計: A(127), B(2692), C(414), D(140), E(0) #1652986
詳解 (共 7 筆)
#2895570
刑事訴訟法§71-1Ⅰ:「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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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817
警察通知形同傳票效果
一旦拒到,表示有逃亡嫌疑,所以接下來就是換開拘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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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2883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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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885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72 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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