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警員甲於詢問依現行犯逮捕到案之乙時,因一時疏忽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而取得乙之自白筆錄。依法該筆錄之證據能力如何?
(A)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B)若其違背顯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有證據能力
(C)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而取得之警詢筆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
(D)此筆錄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統計: A(253), B(2897), C(228), D(78), E(0) #1652987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
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
項規定。
速解:我總結法感,首先除了絕對排除的證據以外(ex:疲勞訊問),如果是訊問相關的不正程序(ex夜間訊問),那就是被告自白出自於任意性有證據能力;其餘的就可相對可以依據公共利益斟酌(ex沒告沒有告知緘默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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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甲於詢問依現行犯逮捕到案之乙時,因一時疏忽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而取得乙之自白筆錄。依法該筆錄之證據能力如何?
=>(B) 若其違背顯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有證據能力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因為這樣我選了(A)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