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以下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於準備程序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B)法院須徵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始得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C)不適用傳聞法則
(D)仍須行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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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2115), C(480), D(529), E(0) #1652997
統計: A(225), B(2115), C(480), D(529), E(0) #1652997
詳解 (共 10 筆)
#2597595
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時,以下何者正確?99年司五
(A) 採書面審理(B)不經言詞辯論程序(C)仍有證據調查程序(D)無審判期日
簡式訴訟程序:言詞審理、言詞辯論程序、證據調查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間接審理、書面審理、審判程序不公開。
通常訴訟程序: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原則上審判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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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2757
TO 6F
會有這種誤解是因為 你把傳聞「法則」跟傳聞「證據」搞混
所謂的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所謂的傳聞「法則」就是指傳聞「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不能當證據用
也就是第159條第一項
而第二項則是說 161二項 簡式審判程序或是聲請簡判處刑時,不適用傳聞「法則」
換句話說這三種情況可以使用「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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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752
刑訴 273-1 (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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