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時,以下何者正確?
(A) 採書面審理
(B) 不經言詞辯論程序
(C) 仍有證據調查程序
(D) 無審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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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506), C(2276), D(61), E(0) #167042
統計: A(292), B(506), C(2276), D(61), E(0) #167042
詳解 (共 10 筆)
#796977
簡式訴訟程序:言詞審理、言詞辯論程序、證據調查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間接審理、書面審理、審判程序不公開。
通常訴訟程序: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原則上審判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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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80
簡式審判程序: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
被告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化調查證據程序、簡化判決書之製作
採書面審理 不經言詞辯 是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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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47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273)-2→不受§159Ⅰ(傳聞法則)、§161-2、§161-3、§163-1及§164~§170規定之限制→無交互詰問、證據調查程序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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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409
449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不經通常→不言辯(書面審理)、逕處刑(間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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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647
「簡易程序」是指被告犯罪後,依據他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此時,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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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266
簡式 簡易 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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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617
簡式審判之證據調查:§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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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27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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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543
請問各位高手答案(A) 採書面審理 (B) 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錯在哪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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