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刑事訴訟第三審之程序進行,以下何者正確?
(A) 得經言詞辯論
(B) 不得經言詞辯論
(C) 應經言詞辯論
(D) 僅行一造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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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5), B(408), C(216), D(16), E(0) #167044

詳解 (共 10 筆)

#120562

第 389

第三審法院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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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05
刑訴
G3 ,原則,經言辯;例外,經言辯

民訴
G3,原則,經言辯;例外,經言辯
29
0
#644963

民訴 474

三審之判決,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刑訴 389

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命辯論

前項辯論,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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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75

第三審

原則

例外

刑訴

不經言辯

經言辯

民訴

經言辯

不經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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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346

民訴第三審,原則應言辯,例外不言辯。

刑訴第三審,原則不言辯,例外得言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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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72


法條是『(應)不經言詞辯論』,『原則』不經言詞辯論,但書是例外,有必要得命辯論。

 

(B) 『不得』經言詞辯論 → 『不准許』言詞辯論

 

一點兒都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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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587
第 389 條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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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751
這題文字遊戲玩到極致,實在陰險 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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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184

哇靠~~~!!!這有猛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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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36
好怪唷!法條都說「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什麼不是(B)呢?

只因但書,所以才變「得經言詞辯論」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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