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A) 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B) 檢察官訊問終結之時起
(C) 解送至檢察官之時起
(D) 檢察官開始訊問之時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79), B(381), C(138), D(64), E(1) #167049

詳解 (共 4 筆)

#120567

第 93

被告犯罪嫌疑人拘提逮捕到場者,即時訊問。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拘提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聲請羈押之必要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被告輔佐人之人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翌日午前八時


37
3
#3746259
(A)拘提或逮捕之時起(O)
(B)檢察官訊問終結之時起(X)
(C)解送至檢察官之時起(X)
(D)檢察官開始訊問之時起(X)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即時訊問及漏夜應訊之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6
0
#521822
the question is not complete?
0
0
#699302
34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何時((A)拘提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