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刑事訴訟法第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若依本條規定,執行拘提;則:
(A) 仍應持拘票
(B) 毋庸持拘票
(C) 仍應持傳票
(D) 仍應持傳票和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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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0), B(450), C(63), D(81), E(0) #167051

詳解 (共 3 筆)

#515843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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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69

第 77

拘提被告拘票

拘票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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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472

在特定緊急情況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提被告。 即使是逕行拘提,執行拘提時「仍應持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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