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下列訴訟程序何者不適用?
(A)簡式審判程序
(B)準備程序
(C)言詞辯論程序
(D)交付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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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3), B(154), C(96), D(114), E(0) #186968

詳解 (共 4 筆)

#518086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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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63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 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 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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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2297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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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484
法條這樣解釋到底是適用傳聞「法則」還是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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