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關於拒絕證言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執行業務而知悉被告病情的醫生,得拒絕證言
(B)就公務員在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此一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C)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皆得拒絕證言
(D)經合法傳喚之證人,縱因陳述而有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亦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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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08), C(318), D(2789), E(0) #1652995
統計: A(101), B(108), C(318), D(2789), E(0) #1652995
詳解 (共 6 筆)
#3400308
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第179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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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3082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第 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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