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法院於審判程序中,若認為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告知被告所變更之罪名
(B)被告得就變更後之罪名請求調查證據
(C)法院應就變更後之罪名給予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D)法院應以裁定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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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51), C(312), D(2679), E(0) #1652992
統計: A(78), B(351), C(312), D(2679), E(0) #1652992
詳解 (共 8 筆)
#2933378
簡單講D就是錯在以"裁定"變更
可以看S大最佳解講到 法院認為有變更起訴法條必要時
對於被告,法院頂多就是告訴被告說 :嘿!我要變更法條了~然後為了保障被告不被突襲,所以給予被告充分防禦機會,
就這樣而已,也沒到要下一個裁定這麼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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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542
第300條(變更法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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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030
變更就是變更,裁定就是裁定
變更不等於裁定,不必做任何決定都[裁定]一下
已理解,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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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947
速解:告知變更檢察官所引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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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470
D若錯,錯在哪兒?如何更正,法源依據是哪條?
希望懂得的人不吝指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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