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B)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C)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
(D)對於被告無管轄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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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1844), C(145), D(490), E(0) #1652980
統計: A(218), B(1844), C(145), D(490), E(0) #1652980
詳解 (共 8 筆)
#2402575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A)
二、時效已完成者。->(C)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B)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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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008
程重乃亡八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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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2843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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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675
(A)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免訴判決
(B)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不受理判決
(C) 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免訴判決
(D) 對於被告無管轄權者→管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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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048
這應該是簡單,而且是很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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