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
(B)訴訟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於第二審得再為附帶上訴
(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原則上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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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378), C(236), D(2049), E(0) #1652967
統計: A(336), B(378), C(236), D(2049), E(0) #1652967
詳解 (共 7 筆)
#2620017
(A)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
第451條之1(不得廢棄原判決之情形)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B)訴訟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於第二審得再為附帶上訴
第460條(附帶上訴之提起)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440條(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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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084
民事訴訟法 第451-1條(A)
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B)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C)
民事訴訟法 第458條(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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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234
第458條: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第395條:
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判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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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608
第 451-1 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58 條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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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487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對第二審法院 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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