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法院自由心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直接認原告請求無理由
(B)法院為判決時僅須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無須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真偽
(C)法院得心證之理由須記明於判決
(D)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可不顧慮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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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18), C(3063), D(38), E(0) #1652971
統計: A(71), B(118), C(3063), D(38), E(0) #1652971
詳解 (共 6 筆)
#2400979
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B)
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A)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D)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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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3486
(A)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直接認原告請求無理由(X;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B)法院為判決時僅須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無須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真偽(X;須斟酌全辯論意旨)
(C)法院得心證之理由須記明於判決(O)
(D)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可不顧慮經驗法則(X;不得違背經驗法則)
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 (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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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713
第 222 條
-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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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506
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審酌一切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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