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規定採行何種訴訟法上之主義或原則?
(A)辯論主義
(B)處分權主義
(C)法定法官原則
(D)直接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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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9), B(599), C(930), D(4965), E(0) #2138937
統計: A(799), B(599), C(930), D(4965), E(0) #2138937
詳解 (共 7 筆)
#3738548
一、直接審理原則
1形式之直接性 要求法官必須親自踐行審理程序,而不得委由他人來踐行。故若法官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審理時,必須更新審判程序。
2實質的直接性 所謂實質的直接審理,亦即禁止法院以間接的證據方法替代直接的證 據方法的原則,簡稱為「證據品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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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503
處分權主義:指就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
法定法官原則」即為遵行法治程序所來的誡命,我國訴訟法上眾多之管轄規定,乃係該原則之具體落實。 此原則之最根本的重要性,乃在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 「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
辯論主義:1.就審判進行中審理資料之蒐集、事實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動主張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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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162
27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規定採行何種訴訟法上之主義或原則?
(A)辯論主義(X)
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辯論主義,係指訴訟程序中有關事實、證據之蒐集,均由當事人自主提出,法院僅得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適用法之基礎。
(B)處分權主義(X)
處分權主義,指就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處分權主義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
(C)法定法官原則(X)
釋字665號 法定法官原則的目的就是在維護法官獨立性與確保裁判的公正性,法定法 官原則因而屬於訴訟權保障與司法獨立保障的具體內容之一,像是被告之 防禦權的保障之於訴訟權一樣,都是在維護審判的公平。
(D)直接審理原則(O)
直接審理原則是指為維護言詞辯論之精神,法官須於言詞辯論程序,直接接觸訴訟資料(包括當事人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資料、以及兩造當事人與被告的證詞等),藉以形成判決所需之心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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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596
【辯論主義】
審判進行中審理資料之蒐集、事實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動主張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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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二命題:經當事人所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三命題: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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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
1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1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
1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1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 286 條: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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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
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擁有主導權,可以自由決定訴訟的開啟、審判的範圍及終結。
(也涉及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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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法官原則】
【釋字第665號】
「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
「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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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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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原則】資源
1 形式直接性:法官須親自踐行審理程序
2 實質直接性:法院應盡可能使用最接近事實的證據方法,即原始證據方法,而非其替代品。
EX: 錄音帶VS.錄音帶譯文
EX: 證人出庭VS.警詢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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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主義,該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亦即證物固須踐行「實物提示」,使之透過調查證據程序以顯現於審判庭,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始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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