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第二審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於第二審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D)其第二審之判決經兩造同意得不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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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45), C(2296), D(203), E(0) #2052549
統計: A(162), B(245), C(2296), D(203), E(0) #2052549
詳解 (共 5 筆)
#3959328
第436條之30(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A)。
第436條之28(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436條之27(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C)。
第436條之29(言詞辯論之例外)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D)。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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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65
第436條之27(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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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542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436-29 條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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