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第二審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於第二審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D)其第二審之判決經兩造同意得不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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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45), C(2296), D(203), E(0) #2052549

詳解 (共 5 筆)

#3959328

436條之30(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A)

436條之28(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436條之27(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C)

436條之29(言詞辯論之例外)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D)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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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9880
(A)其第二審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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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65

436條之27(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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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542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436-29 條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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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2343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民事訴訟法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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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93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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