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原告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前訴訟程序之原告
(B)前訴訟程序之被告
(C)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
(D)未參加前訴訟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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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30), C(109), D(1588), E(0) #2988510

詳解 (共 4 筆)

#5719895

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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