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與乙間之民事訴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甲以書狀撤回其起訴,乙就該撤回未表示任何意見。自何
時起,視為乙同意甲撤回其起訴?
(A)甲向法院提出撤回書狀
(B)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
(C)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D)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後經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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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59), C(101), D(1599), E(0) #2988501
統計: A(121), B(259), C(101), D(1599), E(0) #2988501
詳解 (共 4 筆)
#5591285
因為撤回視同未起訴,原告如果覺得會輸了想撤回,還可拿回2/3的裁判費,所以撤回就規定要被告同意
民訴法第262條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起同意。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
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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