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事項,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A)國防之組織
(B)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
(C)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
(D)司法院及各法院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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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490), C(756), D(118), E(0) #2770822
統計: A(146), B(1490), C(756), D(118), E(0) #2770822
詳解 (共 9 筆)
#5140552
2 下列何種事項,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A)國防之組織→ 憲法 第13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B)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 憲法 第169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C)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 憲法增修條文 第8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D)司法院及各法院之組織→憲法82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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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0037
補充:憲法未明文規定外交之組織!
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
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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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401
c不也算錯嗎 憲法跟憲法增修條文也不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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