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平等權之司法違憲審查,下列何者不會影響審查密度之寬嚴?
(A)分類標準是否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B)差別待遇是否涉及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
(C)分類事由是否為憲法第 7 條所列舉之分類
(D)差別待遇是否涉及其他憲法上重要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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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153), C(1279), D(147), E(0) #2770831
統計: A(842), B(153), C(1279), D(147), E(0) #2770831
詳解 (共 9 筆)
#5082947
釋字第794號 節錄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91號解釋參照)。法規範如以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為分類,因此等分類往往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A),或屬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或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本院對於此等分類,應加強審查,而適用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反之,法規範所採取之分類如非上述分類,且其差別待遇並不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B)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D),本院自得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如其立法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其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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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966
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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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358
看不懂 =_=
所以用男女 種族 宗教做差別待遇
不會影響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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