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敘述者正確?
(A) 幼兒園收托201名以上幼兒,須置專任護理人員乙名
(B) 幼兒園中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只需設置1位以上之教保員
(C) 幼兒園2歲以上未滿3歲之幼兒,每班以20人為限,並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D) 幼兒園園長資格除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外,需在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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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1), B(103), C(66), D(160), E(1) #587160

詳解 (共 4 筆)

#83605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8條>

(C)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B)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
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A)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9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D)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及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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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763
第十八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
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
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第十九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
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
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及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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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643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103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

 

科目:幼兒發展與保育選擇題標準答案

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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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79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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