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向市政府提出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案,經審查後,准予核發每月之生活扶助費及津貼;屆滿 3 年後,應 再次提出申請,重新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核定係屬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B)該核定中所載「屆滿 3 年後應再次提出申請」,係屬行政處分附款中之期限
(C)該核定作成時若屬合法,則其效力存續期間即不再受市政府之合法性審查
(D)若甲提出申請後撤回,惟市政府仍核定生活扶助費及津貼之支領,則該核定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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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11), C(1123), D(367), E(0) #1533383
統計: A(64), B(111), C(1123), D(367), E(0) #1533383
詳解 (共 2 筆)
#2409356
摘自[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http://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處分之種類-職權處分與須協力處分/--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高考、三等)/4c486b08-8a44-4241-bed0-41dde5e0d5b1 )
需協力處分:非單憑行政機關即得作成,尚須其他人之協力,可再分為以下兩種:
(1) 須人民協力之行政處分:
必須先由人民提出申請、或是行政機關作成後尚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作成的行政處分。
例如:須相對人提出申請的授益處分、公務員之任命。
(2) 須其他機關協力之行政處分:
須得到其他機關之協力或同意始得作成之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即屬之。
例如:財政部請求移民署對未繳稅之人作成禁止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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