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而管轄機關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 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下列何項程序?
(A)提起假扣押或假處分
(B)聲請聲明異議
(C)緊急之臨時處置
(D)提起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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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83), C(1049), D(73), E(0) #1533389

詳解 (共 2 筆)

#2183162

行程法第14條第3項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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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第1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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