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因違規營業,致遭主管機關科以「自處分文書達到後停業 30 日」之處罰。試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應如何計算此 30 日之停業期間:
(A)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B)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C)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D)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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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25), C(960), D(291), E(0) #1533397
統計: A(254), B(125), C(960), D(291), E(0) #1533397
詳解 (共 3 筆)
#1668433
第48條V前段,始日以ㄧ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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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5396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期間涉及到處罰,題目中的「自處分文書達到後停業 30 日」之處罰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所以始日不是從次日,而是即日起算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末日就算是星期例假日也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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