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向市政府提出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案,經審查後,准予核發每月之生活扶助費及津貼;屆滿 3 年後,應
再次提出申請,重新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核定係屬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B)該核定中所載「屆滿 3 年後應再次提出申請」,係屬行政處分附款中之期限
(C)該核定作成時若屬合法,則其效力存續期間即不再受市政府之合法性審查
(D)若甲提出申請後撤回,惟市政府仍核定生活扶助費及津貼之支領,則該核定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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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305), C(3737), D(1208), E(0) #683419
統計: A(192), B(305), C(3737), D(1208), E(0) #683419
詳解 (共 10 筆)
#1175163

存續力有例外,即在有撤銷、廢止事由時,所以存續力並不是不能受審查,存續力的概念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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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146
授益行政處分單方面行政處分、雖然甲已經撤回,但是這個行政處分沒有違法。
因為在行政機關核定甲符合資格行政機關也合法程序,所以當然有效
你可能會覺得他已經撤銷了阿!!!!為什麼還可以領到錢
別忘了授益行政處分廢止是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規定跟行政程序法127條的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規定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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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573
行政處分發生效力:1.須具備行政處分之要素,行程92。2.送達或使知悉,行程100。3.須非當然無效之行政處分,若僅屬得撤銷者,在未撤銷前對其效力不生影響,自屬有效。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它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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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675
這是需要當事人協力的行政處分。但是當事人申請後,行政機關就依照職權辦理了,不必然因為當事人撤回申請就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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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299
(C) 假如在3年內 甲某天買了威力彩 獨得24億 應該就已經不需要再申請補助
此時還是可以審查他符不符合資格吧 否則又可以再領補助 這樣就太爽了
這是我得想法 如有錯誤請見諒
題外 我也好想當新聞中 中頭獎的公務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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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74
社會救助法每年辦理中低收入戶調查 以綜所稅清單辦理符合資格申請,是非常死的規定 不符社會現況 概受薪階即賺不了幾個錢要受刁難 但我所看到的一堆有錢人富豪團等賺黑心錢 確去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卻通過 因這些富豪無綜所稅清單 財富藏起來 之前不是有孫道存掏空幾百億 欠稅一堆 生活奢華包養嫩妻 國家拿他有辦法嗎? 所以台灣的綜所稅制度只會造成富者愈富 貧者愈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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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8956
B
期限(或期間):未來確定會發生的。(EX:3年後)
條件:未來不確定什麼時候才會發生的。(EX:生小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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