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行政處分未為教示或教示錯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B)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若通知更正,則仍得自處分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其法定救濟期間原則延長為 1 年
(D)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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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3719), C(784), D(431), E(0) #683424

詳解 (共 10 筆)

#974064
(B)
行政程序法§86 II: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 應該是「延長」沒錯?
§98 III: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例如行政機關講成3個月內要救濟,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2個月後才提出救濟,超過法定期間,但因為是在一年內所為,所以還是OK →「延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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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810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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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767
最佳解的(B)法條條文打錯了
是98條不是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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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988
(B)
例如行政機關告知救濟期間為3個月內=>
但法定救濟期間為2個月內=>
處分機關雖已通知更正=>
於原行政機關告知救濟期間內=>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
§98 III: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例如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為3個月內=>
但處分機關未告知=>
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救濟期間=>
此時其法定救濟期間原則延長為 1 年 。(注意"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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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766
我也同意 106一般民政上榜 的說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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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713
一樣不認為(B)錯,反而認為(C)選項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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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309
我感覺A錯的原因是「仍」得自「處分」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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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80
3樓正解!
延長,目的在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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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9951
15樓只輸C選項關鍵字 延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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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88
C:自動延長一年
其實也沒有錯誤
故C選項也是正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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