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法應採取甄選方式決定當事人之行政契約,辦理該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若未將締約資格及相關程序事前公
告,該行政契約之效力如何?
(A)不受影響,仍為有效
(B)無效
(C)經行政機關事後補行公告,其瑕疵即可治癒
(D)得由辦理該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之上級行政機關加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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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4521), C(628), D(328), E(0) #683429
統計: A(162), B(4521), C(628), D(328), E(0) #683429
詳解 (共 5 筆)
#974073
行政程序法§138: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141 II: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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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451
行政契約未經公告訂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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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585
屬重大瑕疵,所以無效。
(不然每個人都這樣綁標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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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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