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效力
(B)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之效力
(C)具有間接拘束人民之效力
(D)具有拘束法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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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73), C(225), D(3908), E(0) #683433
統計: A(150), B(73), C(225), D(3908), E(0) #683433
詳解 (共 3 筆)
#1055949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另參行政程序法第161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又司法院釋字第137號解釋理由書: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據此,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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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074
法官是依據法律審判,受到法律拘束,行政機關自己訂的行政規則並無法律授權,而是行政機關依據自己的職權,位階太低,不會拘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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