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對於行政助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又稱為行政輔助人
(B)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C)義勇警察屬之
(D)原則上,得獨立為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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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01), C(120), D(6952), E(0) #683437

詳解 (共 3 筆)

#1015745
所謂行政輔助人,乃是受行政機關委託,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之私人,性質上其僅係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代表行政機關,亦不屬於公務員法上之公務員,例如,義勇警察或義勇消防隊員。由於行政輔助人不具獨立之地位,其並非以自己之責任執行行政任務,故其行為應屬於行政機關行為之一部分,並非獨立之行政行為,換言之,其輔助行為之法律效果並非歸屬於輔助人,而是歸屬於被輔助之行政機關。行政輔助人之地位得因私人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間之委任、承攬、僱傭、租賃等關係而成立,得為無償,亦可為有償。此項關係屬於行政內部之關係,其內容則係協助行政任務之執行。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3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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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899
1.行政助手意義
(1)行政機關手足延伸,私人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行政任務,達到行政目的。單純為行政機關人力協助,須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發揮作用。行政助手並無獨立之法律地位,一切對外的權利義務關係均由行政機關吸收,公務員法之公務員
(2)其功能僅只於輔佐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較不直
接,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2.EX:義交、義消、拖吊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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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000

行政助手係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

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行政助手之行為,雖亦歸屬該行政

機關,惟行政助手並無公權力,並無自行決定之行動空間,並非獨立作

成活動,亦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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