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教育部依職權發布「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其規定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
營業場所,違者撤銷其許可。甲經營電子遊藝場所,小學生放學後經常流連其間,主管機關以甲違反上開
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下列有關管理規則性質及行政機關得否據以撤銷甲營業許可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上開管理規則性質為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得據此撤銷甲之營業許可
(B)上開管理規則性質為法規命令,行政機關不得據此撤銷甲之營業許可
(C)上開管理規則性質為行政規則,具有間接對外效力,行政機關得據此撤銷甲之營業許可
(D)上開管理規則性質為行政規則,行政機關不得據此撤銷甲之營業許可
統計: A(1177), B(472), C(532), D(2975), E(0) #683432
詳解 (共 10 筆)
針對題意:
若有法律授權,性質才是法規命令,AB答案可刪掉。
而管理規則是「沒有法律授權」的職權命令,
也就是行政規則 (線索:第一句,教育部依職權發布)
既然沒有法律授權,又涉及工作權跟財產權保障(<<考古題)
行政機關不得據此撤銷營業許可。
釋字第514號解釋理由書:
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乃經營營業須遵守之義務,為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中營業對象自由之限制,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營業許可之規定,乃違反義務之制裁,均涉及人民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依前開說明,自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始得為之。
據此,「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辦法」應屬未經法律授權之命令,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之依據。
惟前開命令其性質為「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尚有爭議,有認為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行政命令僅限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二種。前者,係指經法律授權所制定;後者則否。在此見解下,已經無「職權命令」之空間。另有認為,在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揭示之「層級化法律保留」概念下,對於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訂定職權命令,對外發生規制力。故仍有「職權命令」之空間。而「行政規則」僅有拘束機關內部之效力,與職權命令仍有不同。
依題意,本題命題者似採前說,將未經法律授權所制定之命令,均歸類為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
須知、要點、注意事項、解釋函
規定、規約、基準、程序、 原則、措施、範圍、規範、計畫、作業程 序、範本、方案、守則、章程、表
管理規則只從字面上看無法判斷是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規則
必須輔以前述的教育部依職權發布(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組織性、程序性、作業性)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n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解釋性、裁量性)
來判斷可知是行政規則。
再按照最佳解
可知該管理規則,若無法律或法律授權,不得撤銷營業許可,否則影響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5條)
,有牴觸法律保留(重要事項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身分上等利益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定之)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