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寄發地價稅之繳款通知書,期限屆至後卻未獲納稅義務人繳納,行政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
(B)行政機關就人民所申請之案件,去函申請人請其限時提出相關資料與證據,申請人未依限提出,行政機關
得移送行政執行
(C)人民領取公費出國留學,學成後卻拒不返國服務,行政機關就其欲請求返還所領取之公費,得逕行移送行
政執行
(D)考取律師資格後,主管機關卻拒不核發律師證書,人民得請求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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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4), B(158), C(941), D(131), E(0) #683421
統計: A(3634), B(158), C(941), D(131), E(0) #683421
詳解 (共 10 筆)
#956915
行政機關要先去行政法院打「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再依勝訴判決名義強制執行。
但若契約簽訂時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就不用行政訴訟,直接以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
行程法第148條 參照
157
8
#982231
C 的部分
人民領取公費出國留學,學成後卻拒不返國服務,應屬行政機關依第123條所為授予利益之附負擔行政處分,而人民卻未履行返國服務之負擔;依該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此外,該行政處分經廢止後,人民即為不當得利,應依第127條負還因該處分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若欲取得執行名義,應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取得給付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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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517903
34
1
#1479751
To 2樓
C應該是行政契約 而非行政處分
因為公費留學之性質是非單方行為
屬一方為行政機關 一方為人民所簽定之行政契約
所以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所領取之公費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提起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一般給付訴訟
如有錯誤之處 請予指教
25
1
#1046982
B部分:行政機關應可據此不受理申請人之申請
D :應該要打課與義務訴訟在因此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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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102
行執第11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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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318
B的部分
應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因此不能做為行政職行之名義。[行政執行法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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